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重庆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西**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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