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浩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浩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浩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浩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交纳3050元,由原告重庆浩丰**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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