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路**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路**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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