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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重庆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重庆旭**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35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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