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重庆旭**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35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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