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电有限公司与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四川省**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显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43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邓显干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街道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号u0026times;u0026times;间小区u0026times;u0026times;幢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房屋(201房地证2011字第060927号),担保人黎清华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u0026times;u0026times;大道u0026times;u0026times;段的房屋(华*用2005第466号)为本案申请人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显干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街道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号u0026times;u0026times;间小区u0026times;u0026times;幢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房屋(201房地证2011字第060927号)。

二、查封担保人黎清华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u0026times;u0026times;大道u0026times;u0026times;段的房屋(华*用2005第466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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