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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工集**诉被告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重庆分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安徽建**重庆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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