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冯**与被告重庆**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冯**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原告康*、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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