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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酉阳县城**限责任公司,重庆**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富诉被告郑**、重庆方**限公司、重庆**限公司、酉阳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郑**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反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左*富和被告(反诉原告)郑**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左**和被告(反诉原告)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左时富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4360元,减半收取17180元,鉴定费6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左**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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