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重庆腾**限公司、严**、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重**有限公司、严**、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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