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云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原告诉称

经审查,2010年7月9日,被告(甲方)云阳**有限公司与原告(乙方)重庆市**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承接的重庆**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劳务分给原告具体施工管理,工程名称为u0026ldquo;重庆**限公司办公楼u0026rdquo;,工程地点在两路回兴化家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具体施工管理的重庆**限公司的办公楼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化家湾处,该不动产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云阳**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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