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0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赵**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云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深密与胡*,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重庆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限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从格与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腾**限公司、严**、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闯与重庆同**有限公司(原重庆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才与重庆同**有限公司(原重庆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