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闯与重庆同**有限公司(原重庆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薛闯与被申请人重庆同**有限公司(原重庆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299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同**有限公司(原重庆同**限公司)在重庆西永**发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990000元,担保人黄*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镇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屋(北新高112房地证2005字第00210号,)、担保人黄*自愿用其与申请人薛闯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号附u0026times;u0026times;号u0026times;u0026times;幢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屋(北新高112房地证2006字第06547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同**有限公司(原重庆同**限公司)在重庆西永**发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99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黄*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镇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屋(北新高112房地证2005字第00210号,)、以及担保人黄*与申请人薛闯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号附u0026times;u0026times;号u0026times;u0026times;幢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屋(北新高112房地证2006字第06547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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