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才与重庆同**有限公司(原重庆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汤*才与被申请人重庆同**有限公司(原重庆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299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同**有限公司(原重庆同**限公司)在重庆西永**发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990000元,申请人汤*才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街道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号u0026times;u0026times;幢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屋(201房地证2014字第020294号),以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镇u0026times;u0026times;园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号u0026times;u0026times;幢u0026times;u0026times;(重庆**01字第032525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同**有限公司(原重庆同**限公司)在重庆西永**发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99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汤光才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街道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号u0026times;u0026times;幢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屋(201房地证2014字第020294号),以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镇u0026times;u0026times;园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号u0026times;u0026times;幢u0026times;u0026times;(重庆**01字第032525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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