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鹏**责任公司、重庆龙**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