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重庆庆**限公司屏山分公司,重庆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重庆**司屏山分公司、重庆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