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泰旭地坪**限公司与重庆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原告重庆泰旭地坪**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旭地坪**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旭地坪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泰旭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重庆泰旭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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