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松**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松**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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