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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