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辛**与重庆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辛**与被申请人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委员会已立案受理。2015年7月27日,重**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保全标的:265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有限公司在重庆**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案款2650000元,重庆利**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大**有限公司在重庆**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案款26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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