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龙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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