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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重庆**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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