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重庆**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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