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限公司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佳**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50元,减半收取7975元(已纳),由原告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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