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重庆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冯国付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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