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胡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5年3月23日以证据需完善、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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