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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有限公司与重庆隆**有限公司,重庆钢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钢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渡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为特殊地域管辖,不适用协议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人重**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签订《重钢长寿新区倒班房1、2号楼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依法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该诉讼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具有管辖权。重庆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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