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天建设(**富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有限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承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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