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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向中与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向中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一审被告中铁五局**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3)永法民初字第0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向中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向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向中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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