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城建**有限公司与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南法民管异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中城建**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选择向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之一刘其明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