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与被告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撤回对被告唐**的诉讼。
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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