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