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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制电站与四川省水**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青川县青溪股份制电站因与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水**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广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川县青溪股份制电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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