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自贡市**有限公司与四川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自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博建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自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自贡市华博建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第五条“计价方式”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条款,第五条约定具体干了那些工程项目该如何计价、付款的价格问题,两者并不矛盾,并为相关司法鉴定所确定。(二)原审判决无视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将“土方”推测为“土石方”,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三)《建筑法》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规定有建筑工程包干总价、包干单价、协商可调价等多种计价方式。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工程款是固定价错误。(四)原审判决认定同一工程中同一地段土建工程不应当差别化承包,以此否认双方对合同价款的特别约定,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明显错误。自贡市华博建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四川**公司提交意见称:自贡市华博建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是“土方包干”还是“土石方包干”及工程价款是否包干计价问题。首先,关于本案工程包干问题。自**博建司与四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质量标准、质量保修责任和付款方式等内容,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由于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自**博建司主要工作内容为:“线路施工作业带清理,管沟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第五条“合同价款”约定是“费用包干,按管线长度12.5万元/公里包干,承包范围:管沟土方开挖及回填恢复;增加工程另协商……”。据此,自**博建司再审主张应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计价。但经原审及再审查明,本案所涉工程是四川**公司以每公里土石方包干价不足20万元从上游发包人四川天**有限公司承包后,再分别分包给自**博建司和四川省富**程有限公司,且相邻另一段工程的分包商四川省富**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公司所签订的同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主要工作内容为:“线路施工作业带清理,管沟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第五条“合同价款”约定是“费用包干,按管线长度12.5万元/公里包干……”。因此,从四川**公司与上**关公司所签承包和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约定分析,四川**公司在同一工程同一段管线土建工程中,不应当存在较大差异的承包。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范围的约定,应当在相关施工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条款中约定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应当是“土石方包干”工程。其次,关于本案工程价款问题。根据四川**公司与自**博建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合同价款”及与发包人四川天**有限公司所签合同的明确约定,本案所涉工程“工程价款”实行的是“包干价”,即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自贡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自贡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