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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云**有限公司与四川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司)因与上诉人四川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云**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杨*,上诉人宝**司的委托代理人冷云松、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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