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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沐川**限公司因与四川**有限公司、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眉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沐川**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向其送达缴费通知,沐川**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签收该通知。沐川**限公司又向本院递交了诉讼费缓交申请书,申请缓交诉讼费至结案时由败诉方承担,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决定对沐川**限公司缓缴诉讼费申请不予准许,并再次向其送达限期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2544元,沐川**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签收。经审查,沐川**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沐川**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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