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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威**有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威**有限公司因与河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成民管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河北**限公司签订多个施工合同,合同涉及项目均在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1号。河北**限公司故意拆分为三个案件起诉以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及《四川**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涉外、涉港、澳、台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涉及标的额已达77251524.22元,而河北**限公司住所地不在四川**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本案应当由四川**民法院管辖。

一审被告辩称

河北**限公司答辩称:1.案涉多个合同之诉,不属于法定的共同诉讼,不必全部予以合并审理;2.不属于法定共同诉讼的同种类合同之诉,其有权根据有关诉讼原则进行合理的合并诉讼;3.其对同种类合同合并为三案起诉符合诉讼的基本原则,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诉是当事人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行为,该行为应当遵循“一案一诉”的原则。同时,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多起纠纷,按照“便于诉讼、便于审理”的原则,当事人亦可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合并进行审理。因此,河北**限公司就与天威**有限公司之间因履行11份建筑工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当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河北**限公司将涉诉的11个建筑工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按照自己意愿进行组合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确有故意规避级别管辖之嫌,相对于天威**有限公司亦不公平,故本院对天威**有限公司提出的河北**限公司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主张予以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由原审法院重新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管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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