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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4)蒲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都**限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于2014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都**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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