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遂宁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在起诉过程中,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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