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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苏*、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四**有限公司、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王**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6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王**在指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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