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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克镇**委员会与都江堰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克镇**委员会(以下简称嘎**村委会)与都江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2014年5月26日宏**司提出反诉,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12月4日依法委托四川海**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司法审计,本案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嘎**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贡波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本诉原告嘎**村委会诉称,2010年8月25日,双方签订《若尔盖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民建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施工面积暂定为2900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单价840元/平方米,工期300天,还对主要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已于2012年底完工。

工程完工后,经实测施工面积为26371平方米,工程造价为22151640元,加上合同中嘎**委会承诺免费提供的砂石料、折价4000000元,工程造价总计26151640元。施工中,嘎**村委会已经支付42801845元(其中以借款形式支付19064730元,委托若尔盖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23737115元),多支付16650205元。请求判令宏**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6650205元。

被告辩称

本诉被告宏**司答辩称,嘎**村委会只是案涉工程名义上的发包人,案涉工程的实际发包人是若尔盖县**导小组办公室,宏**司与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只是部分施工内容,宏**司实际完成的施工范围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而宏**司既未与嘎**村委会就实际施工的部分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未与若尔盖县**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有书面的合同。所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远远大于合同约定价款,而且合同约定也载明只是暂定工程量。另外,合同约定的840元单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双方曾达成口头约定变更增加,希望双方本着实事求是据实计算工程造价。

反诉原告宏**司诉称,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2014年4月15日庭审,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本着“尊重客观事实,合理解决问题”的原则,双方对案涉项目的施工范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约定共同委托进行司法审计,现根据估算,嘎**村委会还欠付宏**司工程款,请求判令嘎**村委会支付欠付工程款11121628.44元。

反诉被告嘎**村委会答辩称,双方已经同意共同委托进行司法审计,相关结论以司法审计及法院认定为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8月25日,双方签订《若尔盖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民建合同书》,主要约定,工程施工面积暂定为2900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单价840元/平方米,预定工期300天,另对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宏**司进场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况,案涉工程于2012年底完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嘎**村委会共支付工程款42801845元(其中以借款形式支付19064730元,委托若尔盖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23737115元)。

本案审理期间,2014年4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主要约定,(2014)成民初字第496号案件争议工程结算标准按09清单计价定额计算,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及人工费调整按实际施工时间的阶段调整。价格按阿坝州若尔盖县同期造价信息执行。结算标准按阿坝**交易中心2010年8月若尔盖县土建项目中标时下浮的平均值为依据进行下浮。工程结算审计范围:1、民建工程;2、配套工程;审计结算费用双方各承担50%。同时审理中双方一致表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人即为嘎**村委会与宏**司。

2014年5月9日,嘎**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审计,同日,双方一致选定委托四川海**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司法审计。

2014年9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应司法鉴定机构四川海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就2014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达成如下补充意见:一、协议第一条中所涉及的材料价格未列入阿坝州若尔盖县同期造价信息的材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同期市场价格计算。二、协议中第二条中的结算标准约定的下浮项目不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双方共同确认配套工程中所包含的总平施工量,配合甲方施工完成的临时工程量(含迎检工程)总造价金额为1800000元。

2014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主要约定,一、双方一致同意将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修改为“甲方(嘎**村委会)一次性支付乙方(宏**司)1200000元用于解决该项目总平工程款(原项目终止后的总平工程)、为迎接刘**、李**、刘**、侍*等各级领导来我县检查工作时临时新增的项目工程款、工地打架事件等遗留问题引发的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上述问题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二、双方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协议》以及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未修改部分继续有效。

2014年11月28日,四川海**有限公司出具《若尔盖**嘎尔玛精品村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川海造价鉴(2014)006号》主要载明:“三、鉴定工程名称:若尔盖**嘎尔玛精品村建设工程。四、鉴定依据:1、成都**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中华**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3、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建设系统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办法》;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5、规费按照核定的施工企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计取;6、现场实地勘察,对本工程进行全面核实;7、双方提供的送鉴工程资料;2014年7月4日,我司接到成都**民法院委托,按照程序从法院提取的鉴定资料如下:(1)、法院提供的司法审计委托书:(2014)成法技鉴字第126号一份;(2)、2014年4月15日唐克**村委会与都江堰市**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3)、2014年9月22日唐克**村委会与都江堰市**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4)、2014年10月15日唐克**村委会与都江堰市**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复印件);(5)、2014年10月22日唐克**村委会与都江堰市**有限公司承诺函(原件);(6)、若尔盖县唐克镇嘎尔玛精品村建设工程施工段划分(复印件);(7)、成都**民法院转递材料收据共1张(复印件);(8)、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造价鉴定的申请书共1张(复印件);(9)、申请书共1张(复印件);(10)、民事反诉状共1张(复印件);(11)、民事起诉状共2张(复印件);(12)、若尔盖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2010年建材调运单共15张复印件;(13)、证*(原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张)、负责人身份证*书(原件1张);(14)、查询通知单(复印件1张);(15)、情况说明、借条、委托书、材料款支付情况说明、收条(复印件共95张);(16)、湿地公园木栈桥清单(复印件共1张);(17)、唐克镇嘎尔玛部分图未标明做法及部分未计价材料的说明复印件;(18)、四川景**有限公司工程量现场收方单共5页(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审计组现场代表、审计局、城建局、财政局共同签字认可的项目)(复印件);(19)、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共3页(复印件);(20)、都江堰**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式共6页(复印件);(21)、若尔盖县唐克乡尕玛村牧民定居规划总平面图A户型:134户;B户型:55户;C户型:37户(复印件);(22)、若尔**资源局关于若尔盖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建设地点的地质灾害评估意见(复印件);(23)、若尔盖县卫生局关于对2010年牧民定居安置点卫生学评价的报告(复印件);(24)、若尔盖**制中心关于唐克乡索格藏村等43个牧民定居安置点卫生学评价(复印件);(25)、若**环保局关于对《唐克乡尕**村牧民定居行动度划工程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共2页(复印件);(26)、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若尔盖县2010年牧民定居行动计划精品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共3页(复印件);(27)、研究唐克镇嘎尔玛精品村项目调整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共2页(复印件);(28)、若尔盖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民建合同书共2页(复印件);(29)、2011年、2010年、2012年、2013年阿坝州若尔盖息信价(复印件);(30)、2014年4月15日四川省成都**民法院询问笔录共16张(复印件);(31)、2014年7月4日四川省成都**民法院询问笔录共6张(复印件);(32)、监理日志1份(复印件);(33)、尕**湿地公园施工图设计1本;(34)、尕**游客接待中心装饰工程竣工图共7张白图;(35)、白塔竣工图共1张白图;(36)、若尔盖县唐克乡牧民定居安置房尕**村民居A、B、C竣工图共60张;(37)、设计变更通知;(38)、州委州政府驻蓉信访稳工作组稳控信息(第40期)共2张(复印件);(39)、若尔盖唐克乡嘎尔玛村民居A、B、C户型竣工结算总价各1份;(40)、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共40张(复印件)。五、工程概况:1、项目地址:若尔盖唐克镇嘎尔玛村;2、设计单位:阿坝州**责任公司;3、建设单位:唐克**村委会;4、施工单位:都江堰市**有限公司;5、监理单位:成都交**有限公司;6、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8月25日;7、鉴定工程内容:若尔盖**嘎尔玛精品村建设工程主要包含内容:(1)民建工程共226栋建筑面积25883.3平米,分成A、B、C三个户型,A户型134栋,建筑面积13614.4平米,B户型55栋,建筑面积6748.5平米、C户型37栋建筑面积5520.4平米。(2)若尔盖县尕**湿地公园;(3)村委会改造;(4)若尔盖县尕**游客接待中心改造工程;(5)景观工程包含,景观台、文化墙、假山、烧香台;8、工程施工情况:(1)2010年8月~2010年10月完成定居房建筑部分13幢;(2)2011年5月~2011年6月完成定居房建筑部分45幢;(3)2011年7月~2011年10月完成定居房建筑部分90幢;(4)2012年6月完成定居房建筑部分39幢;(5)2012年7月完成定居房建筑部分39幢;(6)2012年6月完成定居房装饰及安装部分113幢;(7)2012年7月完成定居房装饰及安装部分113幢。七、鉴定工作步骤及鉴定情况说明:(一)鉴定工作步骤:1、2014年6月19日:成都**民法院向我方出具了工程造价审计司法委托书;2、2014年7月2日:我方发函致成都**民法院提请补充唐克**村委会诉(申请执行)都江堰市**有限公司一案需要提供的资料;3、2014年7月4日:接到双方补充的若尔盖**嘎尔玛精品村建设工程部分资料,并熟悉鉴定资料;4、2014年7月4月至7月30日:计算工程量;5、2014年7月31日:我方会同双方共同对本工程进行了首次现场踏勘,并对送鉴资料中不清楚内容进行质询、了解、核实;6、2014年8月3日—8月29日: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再次复核工程量,并就相关鉴定工作事宜同双方进行沟通;7、2014年8月29日:我方通知双方于8月30日前往本工程现场,对湿地公园、游客接待中心存在异议的工程量进行现场踏勘、核实;8、2014年9月1日:我方发函致成都**民法院《关于若尔盖**嘎尔玛精品村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①、需提供本工程开竣工时间;②、需提供(总平、白塔、湿地公园、游客接待中心)施工图、竣工图;③、需提供阿坝州若尔盖县同期造价信息;④、本工程结算标准按阿坝**交易中心2010年8月份若尔盖县土建项目中标时下浮的平均值为依据进行下浮,需提供相应时期土建项目中标时下浮的平均值依据资料。⑤、需提供双方共同认可的实际使用于本工程的大型机械设备名称、规格等(主要是土石方工程机械的进出场资料情况)、施工过程停电后所涉及由施工单位自行发电的有效签证单或收方单(发电机台班、发电机型号)的鉴定资料。⑥、根据2014年4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中明确:本工程结算审计范围为民建工程与配套工程。在鉴定的核实、核对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应将应急工程纳入结算金额中(该部分不属于本工程实体项目,涉及金额800000元),但该部分应急工程资料在成都**民法院的送鉴资料中并没有包括。是否将该部分工作内容纳入本次鉴定范围内,需相关单位予以书面明确。此外,这部分工作内容确认的程序还需进一步完善。9、2014年9月15日:接到成都**民法院通知再次要求双方对2014年9月1日我方发给成都**民法院《关于若尔盖**嘎尔玛精品村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联系函》的调查,主要内容为:①、双方补充本工程开竣工时间;②、双方补充(总平、白塔、湿地公园、游客接待中心)施工图;③、双方补充阿坝州若尔盖县同期造价信息;④、双方补充阿坝**交易中心2010年8月份若尔盖县土建项目中标下浮的平均值资料。10、2014年9月22日,我方接到成都**民法院转交的双方补充协议。内容为:①、协议第一条中所涉及的材料价格未列入阿坝州若尔盖县同期造价信息的材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同期市场价格计算;②、协议中第二条中的结算标准约定的下浮项目不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③、双方共同确认配套工程中所包含总平施工量,配合嘎**村委会施工完成的临时工程量(含迎检工程)总造价金额1800000元。11、2014年10月15日:我方接到法院移交双方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①、双方一致同意将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修改为“嘎**村委会一次性支付宏**司1200000元”;②、双方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协议》以及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未修改部分继续有效。12、根据以上开展鉴定工作情况,进行工程量计算、组价、取费、取证、2014年11月24日形成鉴定结果,并征求双方意见,双方一致同意鉴定结果;13、出具正式鉴定报告。(二)鉴定情况说明:1、对湿地公园连砂石回填存在异议的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原因是由于景观引水渠无施工图做法,因此本项目在若儿盖财评未计取此项,在鉴定中宏**司对此存在异议要求重新核实现场。2014年7月31日我方会同双方共同到现场,挖开景观引水渠两个点的基础进行核实,确有连砂石回填,由于无施工做法图,现场也无法核实连砂石是否全部回填连砂石,我们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即连砂石厚度平均按0.5米厚计算,面积按景观引水渠面外边线加0.5米计算。2、鉴定计取用人工费、材料费的调整方式:依据2014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本工程按四川省2009清单计价定额计算,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及人工费用调整按实际施工时间以阶段调整,价格按阿坝州若尔盖同期造价信息信执行。在鉴定中,因存在部分材料在阿坝州若尔盖同期造价信息上没有,我方参考本工程阿坝州若尔盖财评价格、市场价格进行组价,并征得双方同意。依据2014年8月31日双方书面确认的“若尔盖县唐克镇嘎尔玛精品村建设工程施工段划分”,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调整采用的计算方式如下:本工程共226户,A户型134栋占总户数的59.29%、B户型55栋占总户数的24.33%、C户型37栋占总户数的16.38%,定居房建筑工程部分分摊办法:(1)2010年8月~2010年10月完成定居房建筑部分13幢,户型分摊办法:其中A户型为13*59.29%≈7.71栋、B户型为13*24.33%≈3.16栋、C户型为13*16.33%≈2.13栋;(2)2011年5月~2011年6月完成定居房建筑部分45幢,户型分摊办法:其中A户型为45*59.29%≈26.68栋、B户型为45*24.33%≈10.97栋、C户型为45*16.33%≈7.37栋;(3)2011年8月~2011年10月完成定居房建筑部分90幢,户型分摊办法:其中A户型为90*59.29%≈53.36栋、B户型为90*24.33%≈21.9栋、C户型为90*16.33%≈14.74栋;(4)2012年6月完成定居房建筑部分39幢,户型分摊办法:其中A户型为39*59.29%≈23.12栋、B户型为39*24.33%≈9.49栋、C户型为39*16.33%≈6.38栋;(5)2012年7月完成定居房建筑部分39幢,户型分摊办法:其中A户型为39*59.29%≈23.12栋、B户型为39*24.33%≈9.49栋、C户型为39*16.33%≈6.38栋;定居房装饰及安装工程部分分摊办法:(1)2012年6月完成定居房装饰及安装部分113幢;①、2010年8月~2010年10月施工的13幢房子装饰工程均为2012月6月施工:A户型为13*59.29%≈7.71幢、B户型为13*24.33%≈3.16幢、C户型为13*16.33%≈2.13幢;②、2011年5月~2011年6月施工的100幢房子装饰工程均为2012月6月施工:A户型为100*59.29%≈59.28幢、B户型为100*24.33%≈23.35幢、C户型为100*16.33%≈16.35幢;(2)2012年7月完成定居房装饰及安装部分113幢。①、2011年8月~2010年10月施工的35幢房子装饰工程均为2012月7月施工:A户型为35*59.29%≈20.75幢、B户型为35*24.33%≈8.52幢、C户型为35*16.33%≈5.75幢;②、2012年6月施工的39栋房子装饰工程均为2012月7月施工:A户型为39*59.29%≈23.12幢、B户型为39*24.33%≈9.49幢、C户型为39*16.33%≈6.39幢;③、2012年7月施工的39栋房子装饰工程均为2012月7月施工:A户型为39*59.29%≈23.12幢、B户型为39*24.33%≈9.49幢、C户型为39*16.33%≈6.39幢;2、安全文明措施费计算方式: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11)6号)基本费率计算;4、本工程造价中甲供木材费用扣减处理情况:(1)、合同情况:本工程2010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第三项9条约定嘎**村委会向宏**司免费提供连槽石料场和砂料场,由宏**司自行开采、运输、嘎**村委会向宏**司提供的木材按每立米395元/计,水泥325R按500元/T计价。(2)木材实际送鉴资料依据:双方提供的调运单、板材出库单、现金转款单。经鉴定,嘎**村委会并未向宏**司提供连槽石料场和砂料场及水泥,只提供了木材共计1383立方米。木材在本鉴定中扣减计算方式如下:①、根据合同木材价格:2010年8月25日签订的合同中第三项9条中嘎**村委会向宏**司提供的木材按每立米395元,运距双方达成的共识按每立方约201元计算。因此木材实际综合价为395+201u003d596元/m?;②、木材信息价:本工程木材价格在造价鉴定中按阿坝州若尔盖息信价1450元/m?,因此本工程木材信息价比实际施工价格多计1450-596u003d854元应扣除。③、木材数量:经鉴定双方提供的建材调运单木材工程量为1383m?,木材实际施工工程量为1009.1m?,因此嘎**村委会多向宏**司提供了1383-1009.1u003d373.9m?,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多余的木材按每立方600元扣减。即本工程造价中最终是按照提供木材的实际发生费用(木材供应价+木材运费)作为鉴定依据的。5、协议签订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1)2014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第2条结算标准按阿坝**交易中心2010年8月若尔盖县土建项目中标时下浮的平均值为依据进行下浮。(2)2014年9月22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协议中第二条的结算标准约定的下浮项目不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第三条,双方共同确认配套工程中所包含的总平施工量,配合嘎**村委会施工完成的临时工程量(含迎工程)总造价金额为1800000元。(3)2014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第一条,双方一致同意将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修改为“嘎**村委会一次性支付宏**司1200000元,进行了修订。我方对以上三个协议的综合鉴定处理意见:(1)、我方鉴定下浮标准按补充协议规定进行下浮;(2)、本鉴定报告鉴定工程内容不包括补充协议二第一条明确的1200000元内容,(注:1200000元主要内容包含原项目终止后的总平工程、为迎接各级领导来县检查工作时临时新增的项目工程款、工地打架事件等遗留问题引发的费用)。本鉴定结果未含此费用。八、鉴定结果:通过上述步骤,我们鉴定的若尔盖**嘎尔玛精品村建设工程造价为44721817.56元”。经质证,双方均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若尔盖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民建合同书》、《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若尔盖县若尔盖唐克镇嘎尔玛精品村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川海造价鉴(2014)006号》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嘎**村委会与宏**司签订的《若尔盖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民建合同书》、《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均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在案涉项目工程实施完毕后,未能完成最终结算,诉讼中,嘎**村委会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审计,双方对一致选定的四川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该鉴定意见的结论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44721817.56元+1200000元,扣除双方一致认可的已支付工程款金额42801845元,嘎**村委会还应向宏**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为3119972.56元(1919972.56元+120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唐克镇**委员会向都江堰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19972.56元;

二、驳回唐克镇**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都江堰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701.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264.89元,司法鉴定费670827元,共计836793.12,由唐克镇**委员会负担418396.56元,由都江堰市**有限公司负担41839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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