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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公司与成都中**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国泰仁和环境**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川国泰仁和环境**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5元减半收取的5412.5元由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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