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鑫**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祝**,原审第三人山河智能**限公司、长沙**限公司汇丰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成都鑫**程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成都鑫**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成都鑫**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鑫**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