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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都集装箱有限与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富临**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华**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富临**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富临**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富临**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四川富临**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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