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绵阳市涪**居民委员会九组因与被申请人徐**、四川东**限公司、绵阳市兴**有限公司、魏*、万成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绵阳市涪**居民委员会九组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绵阳市涪**居民委员会九组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绵阳市涪**居民委员会九组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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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