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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刘**、王**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四川**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刘**、王**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四川**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王**、刘**、王**申请对本案所涉灾后重建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即委托北京红日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该所于2012年7月13日以“该项目未竣工验收,且提供的现有资料不完整,不具备审核条件。该项目属于灾后重建项目,按照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应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现未进入审计程序,建议按照灾后重建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为由,退回鉴定委托。2012年10月24日,原告王**、刘**、王**以“现正在补充完善竣工验收、结算相关资料”为由,申请对本案暂时中止审理。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裁定对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6月3日,原告王**、刘**、王**以涉案工程至今未审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刘**、王**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刘**、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90元,本应减半收取30645元,鉴于原告王**、刘**、王**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减免20000元,实际收取10645元,由原告王**、刘**、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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