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遂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恢30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遂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14安居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中,经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遂宁市**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5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遂宁市**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9870元、执行费19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遂宁市**有限公司资产尚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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