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有限公司与马边烟**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烟**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烟**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00.00元,减半收取50800.0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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