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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