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