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四**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29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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