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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一审被告昆明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刘*,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一审被告昆明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昆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刘*与陈**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定性错误。二审据以确定刘*与陈**存在劳务分包关系的证据不充分,《关于确定刘*在金江小区2-2标段工程量的协助函》仅能证明刘*进行过投诉,无法证明陈**拖欠刘*劳务费;《关于确定刘*在金江小区2-2标段工程量的协助函的回复》的出具主体、印章以及内容不能用于证明刘*与陈**之间的法律关系。刘*并无其做工程的直接证据。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刘*系雇佣关系以及债务已结。二审据以确定劳务费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不完整,鉴定结论明显存在错误,不应予以采信。2、陈**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刘*之间系雇佣关系。综上,陈**请求:再审本案,撤销原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关于陈**与刘*之间的法律关系。刘*为证实其与陈**之间系工程分包关系提交《关于确定刘*在金江小区2-2标段工程量的协助函》、《关于确定刘*在金江小区2-2标段工程量的协助函的回复》予以证明,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并无异议,鉴于其系该工程的发包方,故原审确定陈**与刘*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关系并无不当,陈**关于其与刘*系雇佣关系的主张不成立。2、关于陈**提交的证据。陈**在诉讼中提交视频证据记录了工人领取报酬的过程,对于报酬的发放主体并无记载,故陈**关于其与刘*系雇佣关系以及债务已结的主张不能成立。3、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一审针对该鉴定意见书组织鉴定人员到庭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询,陈**并无相反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不应采信的情形,且并未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故其关于该鉴定意见书不应采信的主张不能成立。4、关于陈**的新证据。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所提交的“新证据”系其所持有并产生于诉讼之前,且该证据亦未载明报酬的发放主体,故陈**关于有新证据证明其与刘*系雇佣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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