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邛崃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工程公司在中国**州支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行账号为510**************423上的存款113230元至本院指定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